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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

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

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行为。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,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,对于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标准如下:

- 当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时,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%以上2倍以下罚金

- 当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时,可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50%以上2倍以下罚金;

- 当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时,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50%以上2倍以下罚金;

- 当销售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时,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50%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需要注意的是,该罪行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单位,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。故意制造和销售伪劣产品,且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时,即构成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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