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
1. **适用范围** :
-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通过招标、拍卖或挂牌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。
2. **出让方式** :
- **招标出让** :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,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参与者投标,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人。
- **拍卖出让** :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,竞买人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公开竞价,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人。
- **挂牌出让** :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,在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交易条件,接受竞买人报价,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人。
3. **原则** :
- 必须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诚信的原则。
4. **适用情况** :
- 商业、旅游、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、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。
- 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时,也应采用招标、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。
5. **公告内容** :
- 包括出让宗地面积、界址、空间范围、现状、使用年期、用途、规划指标要求等。
6. **保证公开性** :
- 出让人应至少提前20日发布招标、拍卖或挂牌公告。
- 招标标底、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、起始价、底价、投标、竞买保证金应集体决策。
- 招标拍卖挂牌结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公布。
7. **法律责任** :
- 违反规定将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。
8. **实施时间** :
- 该规定最初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,后经过修订,最新的版本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以上概述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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